城乡居民年医疗保险*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由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而成,实行市级统筹,从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报销*策。
基本医疗保险
一
住院报销
1、榆林市内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80%;医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75%;医院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55%。
2、榆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一级(限长期异地居住人群)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0%;医院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为50%;医院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40%。
贫困人口*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0%(不包括、年已脱贫人口)。
二
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明确,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通过鉴定的患者从鉴定之日起享受待遇,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到县*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延审。门诊慢特病共分八大类:第一类年度支付限额为元。肝硬化(代偿期)、布氏杆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过敏性鼻炎、大骨节病等疾病。第二类年度支付限额为元。结核病(包括肺结核、骨结核、肠结核)、心肌病、脑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癫痫、冠心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肝炎活动期(包括乙肝、丙肝)、帕金森综合症、中重度氟骨症、慢性克山病、皮肌炎、天胞疮、致密性骨炎、中枢性尿崩症等疾病。第三类高血压和糖尿病。糖尿病、高血压(3级)伴有心脑肾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补助限额为元。糖尿病合并有心脑肾等严重并发症、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每人每年补助限额为0元。第四类年度支付限额为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生长激素缺乏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干燥综合症、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伴肢体瘫痪、心脑血管支架介入术后、脉管炎、肾病综合症、1gA型肾病、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克罗恩病、脊髓空洞症、肺心病、银屑病、系统性变应性血管炎。第五类年度支付限额为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白血病、艾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强直性肌营养不良症)等疾病。报销比例:以上一、二、三、四、五类慢特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7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60%;一级以上及榆林市外医疗机构、慢特病定点药店报销比例55%。经鉴定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的,在最高限额疾病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元。第六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年度只设一次起付金,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0元。门诊放疗、住院化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药,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按55%支付。药店购药按50%支付。支付限额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付合规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按规定享受待遇。第七类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年度只设一次起付金,标准为0元。药品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按55%支付。药店购药按50%支付。支付限额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付合规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八类苯丙酮尿症
病种
名称
限定
年龄
保障范围
费用限额
标准(年)
支付
比例
苯丙酮尿症
0-3周岁
门诊医疗及治疗性食品药品费用
1.5万元
55%
4-14周岁
1.7万元
15-18周岁
2万元
四氢生物碟呤
缺乏症(BH4D)
0-3周岁
1.6万元
4-14周岁
1.8万元
15-18周岁
2万元
定点医疗机构: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榆林市妇幼保健院
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肾透析)按人头付费,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更换。血液透析(含透析有关所有费用)每人每年定额00元,腹膜透析每人每年定额40元,按定额支付,患者只交自付部分,超过定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发病有关其他门诊诊疗费用按55%单项核算。透析定额支付、其他有关门诊诊疗费用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按规定享受待遇。
治疗方式治疗周期定额/支付/自付医疗机构费用定额血液透析每2周≧5次4//170元/人/年血液过滤每月≧1次//血液灌流每月≧1次1//腹膜透析每月≧30次3//140元/人/年血友病按人头付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师团队签约服务,年度内不得更换。门诊医疗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按55%支付。支付限额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按规定享受待遇。
贫困人口门诊慢特病封顶线提高20%(不包括、年已脱贫人口)。
三
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只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年内支付封顶线为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
2、糖尿病、高血压一个年度内最高限额每人元。
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10%,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免一般诊疗费(不包括、年已脱贫人口)。
四
急诊抢救
1、参保居民发生符合急诊抢救范围的疾病时,可以就近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2、符合常见急诊抢救范围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按住院支付标准报销。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门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结算。3、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策执行。
五
转诊转治
1、一般人员转诊:因病确须转榆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院办理转诊手续。2、特殊人群转诊: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危重、急性重大传染病患者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院直接在医保系统登记上传转诊信息。医院医院、医院、定边县妇幼保健院、医院(只限转诊专科类病人)4家医院。3、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后期直接选择原就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封顶线:参保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享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含部分病种的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报销后,年度*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1万元的起付金,剩余费用分别按下列比例分段报销。1.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到5万元(含)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其中20%部分由大病保障资金支付);2.个人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到10万元(含)的,按65%比例予以报销(其中20%部分由大病保障资金支付);3.个人自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其中20%部分由大病保障资金支付)。封顶线:大病保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元,报销比例相应段提高5%,取消封顶线(不包括、年已脱贫人口)。
大病保障
补助对象:
全县内除享受医保扶贫*策外的所有参保城乡居民。
补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1.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报销的,在现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内承担20%报销。2.大病保险报销后*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达到支付限额以上的*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纳入大病保障,按50%比例再补助。(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罕见病补助:1.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疾病,*策范围内诊疗费用,在按相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补助。2.不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罕见疾病,*策范围内诊疗费用达到2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补助。(三)封顶线:大病保障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30万元。-42101912-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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