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教育温馨提示: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每一条内容,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和要求自我对照,在时间来的及的情况下,医院体检最佳。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
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
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
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
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
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
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
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
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
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
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
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
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
在3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
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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