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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第九期基层项目之两项计划之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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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计划之

志愿服务山区、海岛

边远地区计划

基层项目之两项计划

什么是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5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7号)、《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经主办单位协商,制定年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实施方案

工作内容

按照自愿报名、选拔招募、培训派遣的方式,面向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所列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选拔招募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志愿者到我省山区、海岛、边远地区基层工作,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水利)、支医、扶贫等相关领域服务。志愿者服务期为1至2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选拔标准

(一)具有志愿精神;

(二)综合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三)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省项目办招募体检;

(四)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五)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可以报名;

(六)优先推荐条件:在读研究生;已录取为研究生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有志愿服务经历和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服务地紧缺的农、林、牧、水、医、师、金融、法学、工业、城市管理类专业学生;我省山区、海岛、边远地区生源;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参加青年突击队、返乡大学生到社区(村)报到、与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家庭子女“手拉手”专项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学生。

*策支持

(一)生活补贴。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中央财*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省财*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志愿者,中央财*按照每人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二)考研加分。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策。

(三)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省项目办负责为每名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期限按志愿者实际在岗时间计算,从志愿者到岗开始,至志愿者离岗结束。服务地项目办负责为志愿者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财*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志愿者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四)报考公务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离开服务岗位5年内,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职位。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服务期满后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五)就业创业。鼓励服务期满合格毕业生的在当地就业创业。有关部门要降低创业门槛,提供贷款贴息,加大资金支持,宽容创业失败。

(六)定向招聘。年新招募的志愿者(不含续签志愿者)到相关岗位服务满2年且经考核合格,可参加年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被聘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志愿者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心理检测结果显示不宜参加西部计划,或有其他心理疾病、精神疾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注:各高校对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患有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做好解释说服劝导工作。

END

本期编辑

出品丨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学工办

责编丨康明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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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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