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部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部某颅脑外伤,两车受损。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部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部某多次住院治疗,现仍需依赖药物生活,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部某颅脑外伤并发尿崩症(重度)构成六级伤残,颅脑外伤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存在药物依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苏某对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苏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A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外,还判决其赔偿部某后期药物费20年,若后续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本院认定,部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后苏某与A保险公司就赔偿后期药物费的年限为20年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事故发生时部某二十余岁,正值青春年华,却因事故导致脑外伤并发尿崩症(重度)构成六级伤残,颅脑外伤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无法彻底根治,后期存在药物依赖。本着司法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安乡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郝锦龙通讯员: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