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21日,患者姜某某因视物模糊3月余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颅内占位性病变(鞍区)、垂体瘤。
6月25日在全麻下行内镜下经鼻垂体瘤切除术+自体大腿肌肉颅底重建术。术后病理示:(鞍区)垂体腺瘤。术后颅脑MRI示: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可能性大;右侧额叶缺血灶。
6月27日,留置腰大池引流管。脑脊液检查均显示:淡黄微混,潘氏试验(+)。7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垂体腺瘤伴出血,颅内感染。
7月15日,患者因垂体瘤术后1月、鼻腔异常流液2天、双眼视医院。入院诊断:脑脊液鼻漏、垂体瘤术后。
7月26日,在全麻下行内镜下经鼻脑脊液漏探查+自体大腿肌肉修补术。术中见填塞脂肪组织坏死。
7月28日5:00,患者被发现言语不能伴右侧肢体瘫痪,MRI示:左侧丘脑DWI高信号,考虑为急性梗死。7月29日7:18,患者突发呼吸停止,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
8月1日,患者昏迷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
1、医方手术操作不当,致脑脊液漏、蛛网膜下腔出血。
2、术后尿崩症,尿量多,补液不足,血液粘稠导致脑梗死。
3、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术后未行相关检查及防治措施,未告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