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常见案由
参照《民法典》、《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选出以下易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常见案由,具体案由法律适用详见备注: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6、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9、产品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急救二、伤残鉴定标准
以十级伤残为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面瘫;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Ⅰ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
事故现场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6)尿道修补术后;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1-10级具体赔偿标准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法规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定》,根据鉴定报告、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酌定,80元左右/天
交通费:结合伤情、就医、复诊等情况酌定
营养费: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定》,根据鉴定报告、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酌定,30元左右/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营养费计算标准,30元左右/天
误工费: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定》,根据鉴定报告、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以及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确定;
辅助器具费:结合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购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等酌定。
残疾赔偿金:按鉴定出的伤残等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各地法规确定。
公平正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全国试点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命同价”的省份有:北京、上海、重庆、湖北、黑龙江、安徽、江苏、山西、江西、广东、广西、云南、陕西、河南、海南、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福建、山东、四川、新疆、宁夏、青海、西藏、甘肃等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确定,但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而在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给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