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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9 1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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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是诊断疾病极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但如果出现患者隐瞒病史,后续发生误诊误治,一旦引发医疗纠纷,医生应该怎么办?

年,医院就遇上这么一起案子。

医院诊断为「绒癌」,需要切除子宫治疗。但术后病理显示,患者病因为「胎盘植入,宫角妊娠」——医院切错了。

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患者在问诊过程中隐瞒性生活史,所以「排除妊娠可能性,导致误诊。」

医院称患者隐瞒病史的类似案例也发生在年中国台湾。

一名不到2岁的患儿因为「咳嗽吐奶、呼吸困难、抽搐」入院,病因不明,期间患儿多次出现呼吸抑制。

直到一周后,医生才发现罪魁祸首是一颗呛入呼吸道的花生。尽管异物顺利取出,但患儿由于呼吸抑制导致大脑多次缺氧,出现全身瘫痪。

患儿家属以「医院没有及时发现病因」上诉,医院表示「曾多次询问孩子是否吃到硬物,但家属始终否认」。

这两个乍看之下相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在山东案中,医院关于「患者隐瞒病史」的意见,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台湾案中,法院则认定患者家属确实存在隐瞒行为,判医院无责。

相似的案件,相反的判决?

这两个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医院是否为「患者隐瞒病史」提供证据。

台湾案中,根据病历记录,患儿家属在入院时告知医生「执行心肺复苏术时,曾从呼吸道抽吸到牛奶」;住院后,病历记录显示医师曾「两次向家属询问,孩子是否吃下坚果、苹果等食物,家属均未提及」。

但山东案中,医院资料没有患者「否认产生性生活史」的记录,患者本人也并不承认自己否认过。因此,医院曾在一审后不服判决,再次上诉,法院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法院证明患者主观隐瞒病史的程序,可能会比中国台湾地区更加复杂:医院除了要向法院提供患者本次在本院就诊的病历资料,还应当提供其它证据如之前的就诊记录,来证明患者在就诊前,确实已经对自己隐瞒的病史一清二楚。

医院的一起案件为例。

患者因糖尿病酮酸症中毒死亡,医院提出患者存在「隐瞒糖尿病史」的行为。但除了该院就诊记录中有「患者否认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史」的病历资料外,并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此前就知道自己患有糖尿病,因此医院「患者隐瞒糖尿病史」的说法。

裁判文书网截图

除了证据缺乏外,医院还有一项重要的失误。

育龄女性出现阴道异常出血,医生应该首先考虑是否由妊娠引发。山东案中,医生没有通过hCG等辅助检查排除妊娠的可能性,直接导致诊疗过程出现过错。

相较之下,台湾案中,由于不同疾病有可能表现出相似症状,而且这个年纪的患儿通常由家长监护,在家属否认吸入固体异物前提下,医生的确不会把呛入异物作为首要病因,而是给予肺炎等临床中更常见的疾病以更高的治疗优先级,并通过相应检查排除各种可能性,医院无责。

医生如何避免风险?

年,JAMA发表一项针对名美国患者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患者(70%)表示「有过向医生隐瞒医学相关信息的经历」。

不难看出,隐瞒病史是临床上极难避免的情况,医生该如何规避风险?

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刘中直律师建议,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资料。

诊疗过程中书写的病历,将是医疗纠纷中医生自我保护的盾牌。而盾牌坚固与否,则取决于医生填写的病历是否完全符合规范。

对于患者及家人口述的病史,医生除了要详尽地询问,更需要忠实地记录。

按照年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住院病历应该包括10个要点:患者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医师签名。

问诊过程中,现病史中「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既往史与个人史等部分通常由患者及家属提供,病历中应该完整包含、不能遗漏。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事后修改病历,医生绝不能擅自违规修改,医院相关部门(如医务处)审批并留有佐证存档后,按照「用红笔划双横线、原始内容清晰可见,修改医生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要求进行修正。

此外,刘中直律师建议,为了防止患者及家属事后否认口述病史,医院可以增加患者病史确认签名环节。

一位曾在上海交通大医院感染科工作过的医生告诉丁香园,该院就采取了这项措施。

在病人入院一天之内,管床医生将填写完毕的病历打印出来,并交由患者及家属确认。如果存有异议,则予以修改,直至无异议后,请病患或家属在入院记录的上签名,并标注病史及注明日期。

上海交通大医院大病史

此外,刘中直律师表示,在电子设备逐渐普及的背景之下,能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将不仅局限于病历资料,还包括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录音录像留下的视听资料。

注意义务与专业判断

就像前面的山东案一样,有记录很重要,确保诊疗符合规范同样重要。

换句话说,一旦出现过错,医生就需要为相应医疗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即使存在患者隐瞒病史的证据,医院责任。

法律上所说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指医生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而患者隐瞒病史,往往容易导致医生无法尽到「注意义务」。

所谓「注意义务」,就是要求医生做到两个方面:不仅要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还必须充分认识和估计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

台湾案中,医生通过多项检查来排除存疑的疾病,虽然因为家属的隐瞒导致确诊延后,但法院仍然认为,医院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存在着知识的不对等性,专业知识的鸿沟可能会导致医生和患者对病史的理解不尽相同;此外,患者也常常因为经济原因、羞耻心理等各种因素,主动选择隐瞒病史。

一旦医生采信被患者隐瞒的病史,往往容易导致诊断出现偏离,甚至南辕北辙。

刘中直律师表示,通过详细询问患者获得的相关病情,只能作为医生诊断的部分依据和参考。诊疗过程中,医生更应该信赖自己的专业判断。

例如通过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发现蛛丝马迹,从而获得诊断的依据;一旦发现可疑或异常的线索,医生应该警醒重视,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完善相应检查,对患者症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

内容来源: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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