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我是赵鹏,认真靠谱做保险的那个。虽然没隔多久,但总感觉很久没有和大家“见面”,也很久没有写过重疾险,那么今天它来啦~
在今年在中国保险行业重疾产品的发展史上注定是要被记载的一年,因为新重疾定义在经过13年后重新进行修订并发布。
上图有个重要信息——年1月31日所有旧规定重疾产品停止销售。
那么新老重疾规定到底有什么区别,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哪个更合适有利呢?这就是本文想和大家解析的内容。
一、新规背景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在年4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第一次制定了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疾病统一赔付规范标准。这个规范持续使用了13年之久,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治疗方式,治愈率都得到了改善和提高,曾经的重疾已经不再是重疾(如1期的甲状腺癌),过往的赔付标准不一定完成适用现在的医学,所以这是重新修订重疾险新规的背景。
我国的重疾险发展历程,简单回顾一下。
二、新旧规范有什么区别
相同之处:
1、重疾规范适用范围为“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其实小朋友的一样遵循此范围)
2、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前六大重大疾病,即必须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3、除前六大疾病之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他疾病,如果使用则必须按照该规范的疾病名称和定义。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宣传材料中所列的疾病应当按照该规范中的疾病排列顺序(分组列示疾病可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
也就是说,无论哪家公司的重疾产品,前28种疾病顺序及定义是一致的。规范规定的病种已经占比理赔率98%以上,所以种还是80种重疾种类并不重要。
5、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应当在该规范疾病的后面,并且要讲明两者的区别。
6、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重疾责任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不能超出该规范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情形(规范中3.2)。
不同之处:
此次修订内容还是比较多的,重点是结合当前保险实际需求与医学进展情况,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规范重疾产品开发及理赔合理。
①加入三种必保轻症并规定赔付上限
在新规范未出之前,因市场需求早已经有了轻症、甚至中症的病种了,只是没有统一规范,那么这次新规范中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对轻症定义进行了规范,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将三大高发重疾——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和轻度两级。
如果重疾产品保障保险金额低于前六大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白话:如果加轻症责任),则必须包含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这三种轻度疾病。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所包含的该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②增加病种,25种变为28种
在原25种重疾基础上增加了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旧版主流产品基本都有涵盖,现在只是划为必保重疾)
③扩大保障范围
重大器官移植术中可移植器官增加了小肠;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由异体移植扩展至自体移植;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由开胸改为“切开心包”;
心脏瓣膜手术由开胸改为“切开心脏”;
主动脉手术扩展至“胸腹腔镜下”开胸或开腹。
大家不要觉得重疾险赔付标准很可怕,又切开心包切开心脏的,这并不是重疾规范的苛刻,而是本身治疗相应的疾病,目前医学上本身就得如此治疗。
④病名更清晰明确便于理解
对个别疾病名称进一步清晰化,体现重大标准,如:”恶性肿瘤”改为“恶性肿瘤——严重”;“严重良性脑肿瘤”改为“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改为“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帕金森病”改为“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⑤理赔标准更规范统一
本次修订从最大程度地避免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出发,尽可能对定义和理赔标准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
1、恶性肿瘤的理赔标准中引入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
2、较重心肌梗死的定义中对“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升高作了量化标准,明确肌钙蛋白15倍(含)以上,肌酸激酶2倍(含)以上。
3、在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阿尔海茨默病的理赔标准中加入了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的理赔条件选项,这个判定标准在临床诊断中被广泛用到。
4、将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中的“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即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修改为“肢体肌力小于2级”,与目前我国通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保持统一,便于鉴定机构操作。
5、对近年来产生纠纷或争议较多的重疾定义中进一步明确或增加了免责情形。
比如: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定义最后明确“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不在保障范围。
再比如:将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潜能肿瘤明确不属于恶性肿瘤范畴。
⑥甲状腺癌分为轻度和重度赔付
甲状腺癌将TNM分期为I期的纳入轻度疾病赔付,按照30%保额进行分级赔付。TNM分期为I期以上的恶性肿瘤为重度赔付。
老版是1期甲状腺癌也按重疾赔付,而1期甲状腺癌治愈率非常高,费用花费并不高,所以它不再符合“重疾”的标准,降为轻症赔付也是合理的。
⑦长期更新长期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
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三、疾病病种条款对比分析
△懒人可直接看右边结论
四、最后,消费者需要做什么
如果本身就有配置重疾险的需求,那么最好的时刻就是现在。
别管它新规还是旧规,旧规的甲状腺癌赔付高是一大优势,毕竟是高发癌,尤其是女生,比男生更加高发。我们都要好好爱自己。
如果是觉得老规有的疾病赔付标准比较严格,需要开胸等,那么这个也不用特别担心,在《健康管理办法》21条中规定:在健康险中产品条款的约定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