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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7 11:39:00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临床上甘露醇不规范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导致相关并发症的发生。大家应掌握甘露醇用药要点,避免误用甘露醇!

急性脑血管病是指突然发病的脑血液循环障碍,其临床表现的特点是起病急骤,可出现弥散全脑病变的症状,如意识障碍、脑膜刺激征、颅内压增高等。在临床治疗中,急性脑血管疾病不论轻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脑水肿,在目前所用的药物中,甘露醇是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最常使用的一线药物。

甘露醇是一种与淀粉结构相似的大分子,主要用作静脉渗透性利尿剂,通过渗透性脱水作用减少脑组织含水量。用药后使血浆渗透压升高,能把细胞间隙中的水分迅速移入血管内,使组织脱水。

由于形成了血-脑脊液间的渗透压差,水分从脑组织及脑脊液中移向血循环,由肾脏排出,使细胞内外液量减少,从而达到减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目的。

此外,甘露醇亦是一种较强的自由基清除剂,能较快清除自由基连锁反应中作用广泛、*性强的中介基团-羟自由基,减轻迟发性脑损伤,故近年已将甘露醇作为神经保护剂用于临床。

但甘露醇的应用时机、治疗疗程以及用法用量上存在较多争议,而且临床上甘露醇不规范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导致相关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大家应掌握甘露醇用药要点,避免误用甘露醇。

甘露醇应用时机

由于甘露醇起效快,作用持续时间长,每8g甘露醇可带出水分ml,脱水降颅压作用可靠,故多数临床医生选择其治疗急性脑血管疾病;尤其是对已有颅内压升高,甚至出现脑疝者,甘露醇应列为首选。

因病理因素导致的急、慢性颅内压增高,包括颅脑创伤、脑出血、脑梗死、颅内肿瘤、脑积水、颅内感染、缺血缺氧性脑病、静脉窦血栓等造成脑水肿时,在实施降颅压基础治疗后仍存在颅内高压者,也可考虑使用甘露醇进一步降颅压。

没有颅内压增高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急性肺水肿或严重肺淤血、合并肾功能损害或潜在性肾病、充血性心力衰竭、代谢性水肿、低血压状态者以及孕妇、老年人,均禁用或慎用甘露醇。

甘露醇应用技巧

▌急性脑出血

甘露醇药品说明书很清楚地注明,颅内活动性出血者禁用(颅内手术时除外)。

这是因为脑出血时血肿的占位效应是颅内压增高机制的首要因素;血管源性脑水肿产生于脑出血后的12小时内,而细胞性脑水肿在出血后24小时达高峰,并持续2~3天。

早期使用甘露醇可使血肿以外的脑组织脱水后,脑组织支撑力下降,可使早期血肿扩大;另一方面,短时的高血容量,使血压进一步升高,会加重活动性出血;还有脑组织血管结构破坏,甘露醇进入组织中,加重组织水肿。

因而,在脑出血发病早期,尤其是24小时内不宜盲目使用甘露醇,以免诱发血肿扩大,加重病情。

有学者建议脑出血患者首次CT检查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变化,24~48小时后复查CT;若病情及血肿大小均稳定,则可使用甘露醇等渗透性药物,以帮助减轻脑组织水肿。

▌急性脑梗死

甘露醇的剂量不宜过大,疗程不宜过长,因为在脑梗死初期,脑水肿的发生机制主要是细胞*性水肿,在后期以血管源性水肿为主。

在临床上也经常能看到脑梗死患者转化为脑出血,此时如继续应用甘露醇,由于血脑屏障完整性遭到破坏,甘露醇可以在受损的组织中积聚,脑组织中的渗透压超过血浆内渗透压,可加重脑水肿。

▌密切监测

■1颅内压监测:

对指导甘露醇治疗有重要意义,如果甘露醇使用后颅内压<20mmHg,无需追加和重复使用甘露醇;如颅内压>20mmHg,需长期应用甘露醇;如治疗后颅内压仍持续在25mmHg以上超过30分钟,应进一步复查CT或启动更高级别的降颅压治疗方案。

不管有无颅内压监测,需结合临床和影像学检查来评价,可通过头颅CT评估颅内占位效应、脑室大小、脑组织移位、中脑周围脑池受压等颅内压升高的标志来判断治疗效果。

无创脑水肿监护、经颅多普勒等非侵袭性检查,可得到颅内压、脑血流、脑水肿等指标,也可用于指导甘露醇的使用。

■2渗透压监测:

甘露醇使用后可出现电解质、内环境、容量状态及血浆渗透压水平的改变。

颅内压增高实施渗透性治疗时,应维持血浆渗透压目标值在~mOsm/L。

血浆渗透压水平超过~mOsm/L时,将可能对肾脏及其他器官造成损害。

渗透压间隙是使用甘露醇后的重要监测指标,渗透压间隙是所测得的血浆渗透压与根据血钠、钾、尿素、葡萄糖所计算得到的血浆渗透压之差,渗透压间隙<10mOsm/L提示需要重复给予甘露醇,当渗透压间隙>20mOsm/L,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甘露醇。

■3尿崩症影响:

由于严重脑损伤患者在临床进展为脑死亡时,常发生中枢性尿崩症与继发性大量利尿,以及严重的高钠血症(血清钠≥mmol/L),因此临床使用的甘露醇时,对于出现高尿量和高钠血症的患者,应注意排除尿崩症。

尿崩症的诊断是很重要的,中枢性尿崩症的诊断可能会与使用甘露醇而利尿的患者相混淆。

甘露醇使用要点

■1甘露醇使用时间一般以7~10天为宜。如果甘露醇温度过低,可形成雪花样沉淀,需要加温溶解方可输注。

■2为使甘露醇达到最好疗效,用药速度十分重要。一般主张ml液量在20分钟内滴入完毕。用药后20分钟,颅内压开始下降,2~3小时达高峰,其作用持续6小时左右,颅内压可降低46%~55%;但其降低颅内压作用时间一般较为短暂,因为血液中的糖会缓慢渗入大脑,并使水分滤过梯度达到平衡。

为了防止水分滤出梯度效应逆转,水分重新进入脑内,有必要保持持续的高渗状态。

因此在首次给药后如果仍需实施渗透治疗来降颅压,应在监测颅内压和血浆渗透压的情况下,于4~6小时后重复给药。如果重复给药后仍达不到控制目标,则需采用其他降颅压方式。

■3使用剂量可根据病灶体积、脑水肿程度和颅内压情况而定;病灶直径在3cm以上者,每日应给予一定量甘露醇;病灶大、脑水肿严重或伴颅高压者,予1~2g/(kg?次),每4~6小时可重复使用;对出现脑疝者,剂量可更大些;尤其对于脑出血并发脑疝者,用甘露醇降颅压,可为后续的手术治疗赢得时间。

■4甘露醇输注方案包括连续输注或脉冲式给药,后者较前者更好;0.25g/kg甘露醇脉冲式给药可达到和0.5~1.0/kg连续输注同等的降颅压效果,且低剂量甘露醇还能够避免渗透压失衡和严重的脱水,能有效改善脑血流动力学指标。

因此多建议脉冲式给药,初始剂量为0.25~1g/kg经外周或中心静脉导管在10~20分钟内静脉输入,以后可每4~6小时给予低剂量0.25~0.5g/kg维持。在突发颅内压增高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更高的剂量,一般使用约60g(1g/kg)的剂量。

需强调的是,当患者血浆渗透压>mOsm/L时,应停止使用;因为此时无论给予任何剂量甘露醇,也不可能起到脱水作用。

■5反跳现象;对通透性极度增高者,甘露醇可能会渗入脑组织而发生反跳现象;为防止反跳现象,可在2次甘露醇用药期间,静脉注射1次高渗葡萄糖或地塞米松,以维持其降颅压作用。

有研究发现,高剂量组(mg/kg)用药1~1.5小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反跳现象,测脑脊液中甘露醇浓度(0.91±0.64)mmol/L;而低剂量组(mg/kg)无反跳现象,脑脊液中甘露醇浓度较低为(0.65±0.53)mmol/L,且脑压下降百分率优于高剂量组。

故有学者认为,颅内高压患者静注甘露醇降脑压时,剂量以mg/kg,输入速率不要超过50mg/(kg?min)为宜,这样既可达到最佳降压效果,又可防止脑内压反跳。

甘露醇应用注意事项

■1避免甘露醇肾病,后者主要表现为用药期间出现血尿、少尿、无尿、蛋白尿、尿素氮升高等。部分患者发病后不是死于脑血管疾病,而是死于肾功能衰竭,其中部分与甘露醇有关。故对原有肾功能损害者应慎用;非必要时用量切勿过大,使用时间勿过长;用药期间密切监测有关指标;发现问题及时减量或停用;一旦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应首选血液透析,经透析多数患者可恢复。

■2脑血管疾病伴心功能不全者用甘露醇应慎重,以免因输入过快或血容量增加而诱发心力衰竭。

脑血管疾病伴血容量不足时,宜在补充血容量后酌情使用甘露醇。

脑血管疾病伴低蛋白血症时,宜先用25%白蛋白或浓缩血浆调整血浆蛋白浓度后,再酌情使用甘露醇。

■3甘露醇应用后,先发生短暂性高血容量,从而使血压升高。故对同时伴高血压者,在用甘露醇前,可先用呋塞米将血容量调整后,再用甘露醇,以避免不良反应产生。

■4甘露醇过敏反应少见,偶有致哮喘、皮疹、甚至致死;当给药速度过快时,部分患者可出现头痛、眩晕、心律失常、畏寒、视物模糊和急性肺水肿等不良反应;剂量过大,偶可发生惊厥;避免药物外渗致局部肿痛,甚至组织坏死。

本文来源:医师在线本文作者:李立艳孟庆义责任编辑:陆离先生版权申明本文转载欢迎转发朋友圈-End-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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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7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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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河北省唐山市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的嫌疑人、女企业家周广华在被羁押天后因病身亡,在此期间,她陆续出现咳嗽、咳痰、咳血,止血效果差等症状,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认为周广华不适于继续羁押,先后在一年时间里向办案单位四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未果。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最后两天,周广华曾双手合十求救,也曾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医院前,她已意识不清约1小时。为什么取保候审这么难?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难,是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一些案件承办者而言,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复杂,有时还牵涉到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处理,所以难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思维,通常对于不变更强制措施,他们也无须担责。但对于被羁押者及其家属亲人来说,在可以不羁押的情况下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方方面面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策的变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现了新的宽缓趋势。年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讲道:“…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一样的,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有了。…”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作出回应,他谈到保护民企发展时说,对于民企犯罪行为,不用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我们不是给民企特殊的保护,民企犯罪多种多样,主要是行贿。”孙谦说,“行贿之后,要不要办?要依法办,但不一定抓他。”他解释,法律对于逮捕是有严格规定的,必须要有逃跑、自杀、串供、毁证、报复等可能性,没有这些的话,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不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也能够提起诉讼的,就不用逮捕,这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逮捕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要求这个人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即使犯罪,也不一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十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羁押者周广华之死需要权威调查,周广华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由此引起的全国舆论,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调查、追责和反思,以期能明确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更深领域前进。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在遇到刑事案件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自己的律师介入、参与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占据主动权。回到目前司法现境中,上述法条中第(三)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情形,何谓“严重疾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可以作为参考。附件: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一、医院(按地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三、高血压病Ⅲ期。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二十九、艾滋病*反应阳性者。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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