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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3/15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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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是教师编制考试录取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体检不合格,会取消编制的录取资格!

体检工作由负责招聘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体检人员本人承担。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属于当场或者当日复查的体检项目须当场或者当日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可以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体检组织单位对申请复查人员组织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缺额时,会递补。

体检费--左右,具体以教育局通知为准

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医院(务必空腹)

体检须知

1、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报名时同一底版2寸照片一张、体检费用(需现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以备体检结束时填表)。

2、各考生到达集中地点后,按体检编组自觉进行排队,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核对个人信息。

3、体检过程中服从领队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严禁擅自离队,严禁与体检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联系。

4、当天采血、B超检查前须空腹;采血、B超检查结束后统一吃早餐。

5、怀孕或可能已怀孕者,勿做X光检查,请此类人员务必告知领队;女性受检者处于月经期请及时向领队报告。

6、应聘人员对血压、听力、视力检查结果要求复检的,须当场进行,对体检结束后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7、考生积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体检医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检查、检验项目的,考生应予以配合。

8、全部项目检查完毕,考生如实填写体检表第1页,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有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9、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领队反映,体检结束后,考生按组集中,待宣布解散后方可离开。

体检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准时到达集中地点,迟到20分钟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2、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本人承担自理、现场现金交费。

3、严禁携带各类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参加体检。若有携带的,须关闭后全部统一上缴领队集中保管,否则一经发现,作违纪处理。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晚上12点之后请完全禁食。

5、考生应自备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除确认身份、检查等必须摘除口罩的情况下,其他时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自觉间隔一米排队,做好个人防护。

编制教师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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